辽阳:从1月1日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辽阳日报

  辽阳市从1月1日起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上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200元调整为1420元。辽阳县、灯塔市由102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8元调整为14元,辽阳县、灯塔市由9.5元调整为11.8元。

  辽阳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以上标准执行。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部门加大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贯彻,人社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