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至少70%分配给研发团队和转化贡献人员
到2020年,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推进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级各类技术研发机构1500个以上;培育2家以上实体型科技大市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50家以上。
省政府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就未来目标、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细致规定。
培育2家以上实体型科技大市场
《实施方案》提出包括“技术研发平台组建”“技术转移基地建设”“技术转移实体市场和专业机构培育”“专兼职技术转移队伍培养”“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推动”等方面到2020年的建设目标。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推进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级各类技术研发机构1500个以上。建设国家及省级高新区达20个以上、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达30个以上,组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25家,省级众创空间200家以上、“星创天地”100家以上,推进组建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30个以上。培育2家以上实体型科技大市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50家以上。
培养技术转移经纪人、驻校经纪人、科技服务管家等各类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150名以上。
推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落地科技成果5000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0亿元以上。到2025年,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畅通。
探索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探索构建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军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推进军民融合网建设,打造军民融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
建立省、市、县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开展区域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沈大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并建立动态评价机制。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实验室建设,加速全球技术资源在辽转移转化步伐。推进建设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辽宁分中心。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行技术转移人员聘用制
《实施方案》安排了“搭建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完善技术转移政策保障”三方面重点任务。
鼓励支持企业主动超前参与研发活动。强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转化导向,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展定制化的研发服务。建设完善“辽宁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调查系统”。
推进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资源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手机APP应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和转移服务。
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技术转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技术转移人员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引进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
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
在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方面,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进一步加强市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建设。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推进沈大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和农业高新区建设,为高新技术转移和服务提供区域载体。
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
高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允许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和支持全省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技术转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企业项目博士后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
技术转移研发人员可离岗创业3年保留人事关系
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按照规定比例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和绩效奖励。
经单位批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研发人员进行3年的离岗创业,并保留人事关系,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保、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制度。离岗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或省相关规定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岗,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至少70%分配给研发团队和转化贡献人
在强化沈大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方面,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沈大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项目,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成果和资金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加快成果转化进程。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不再另行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研发团队和转化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取得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