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规范失业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编辑:省人社厅刘宇娇         来源:辽沈晚报

  本月起,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将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用人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缴费基数最高为沈阳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60%。

  日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其中提出,为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沈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省人社部门曾印发“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沈阳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月起,沈阳市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照本基数执行。自去年沈阳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沈阳市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目前仍执行此费率。